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演勇、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演勇,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566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演勇与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演勇于2022年3月1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演勇碎石款1182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5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豫A555**号机动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A555**号机动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