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566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1202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普通的劳务纠纷,故鹤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广场××层××号。也就是说,上诉人住所地所在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诉请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1202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从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溆怀高速公路18标劳务结算协议书》、《最终结算确认书》来看,双方系因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鹤城区,故应由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