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演勇,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生,住陕西省志丹县居。
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5661N。
申请执行人演勇与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演勇申请执行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演勇碎石款1182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8000元、执行费14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互联网金融内无余额,其名下有豫A555**号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登记信息,但因未能找到实物暂无法处置。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演勇提供,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水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到天水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水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有工程款,但该工程尚未审计结算,具体数额不清楚,且该工程款已被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在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演勇,向其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蔺 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