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终132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护航路16号兴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豫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2021年12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破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以原审判决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31元,减半收取96565.5元,由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