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8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系原告***的姐姐。
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566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