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1-29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683号
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卫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衡。
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
法定代表人吴坚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铁莺。
委托代理人唐晓庆。
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雪峰、王天衡、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铁莺、唐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8年10月18日、2009年10月8日、2010年8月27日和2011年5月9日签订了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古里商业广场一期8号楼玻璃幕墙工程、古里商业广场二期11号楼玻璃幕墙及钢玻璃雨蓬工程、中宏新农中心(周行)玻璃幕墙工程和中宏新农中心(支塘)玻璃幕墙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且上述工程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工程款总额为265万元,但被告至今尚结欠32.8万元工程款未付。为此,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32.8万元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表示在本案中暂不主张利息。
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有异议,需核对后确认;原告诉请的三个合同,其中两个合同是逾期的,因此应该承担逾期处罚金;2011年5月9日的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竣工合格之日起两年付清余款。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不符,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第一份《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古里商业广场一期8号楼玻璃幕墙。2、面积:约439㎡,具体按竣工后审计面积计算。3、工程地点:古里商业广场。二、工程承包内容:按设计图纸,玻璃幕墙为170明框、6+12+6透明中空玻璃(具体做法按梦兰地王)。门框不锈钢包边、钢结构玻璃雨蓬。三、工程价格:本工程为综合测算,玻璃幕墙按审计工程实际竣工面积定为每平方640.00元(含税、设计图纸及报建等费用),工程总价大约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如门框不锈钢包边、钢结构玻璃雨蓬施工价格另定。全部工程按审计结算。四、包干方式:1、本工程玻璃幕墙价格为一次性包干,包括施工用水电费、材料、机械设备人工等费用,今后所使用材料价格涨跌、数量调整,均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负责,材料检测费及报建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负责。面积按实际计算。2、如甲方提出图纸以外变更,竣工时按实调整结算。……五、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付20%预付款,框安装完成后付20%,竣工验收后付20%,2009年12月31日前付20%,2010年12月31日前余20%一次付清。每次付款由乙方提供正式工程发票。竣工验收结束审计结算后提供给甲方剩余全部工程款发票。六、工程工期: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10日全部完工,如要施工门框不锈钢包边、钢结构玻璃雨蓬等也应全部结束。……九、奖罚机制:……2、工期奖罚。合同竣工工期为2008年12月10日,延迟工期按每天1‰罚款。……”
2009年1月20日,包括8#玻璃幕墙工程在内的古里商业广场一期工程(1#-3#、5#-8#商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2010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载明古里商业广场8#玻璃幕墙及雨蓬工程最终确认审定结算造价为332318.03元,双方均同意按33万元结算。
另查明:2009年10月8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第二份《工程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古里商业广场二期11号楼玻璃幕墙及钢玻璃雨蓬。2、面积:玻璃幕墙约230平米,钢玻璃雨蓬约70平米,具体按竣工后审计面积计算。3、工程地点:古里商业广场。二、工程承包内容:按设计图纸,玻璃幕墙为150明框、6+12+6透明中空玻璃(外层为镀膜玻璃,内层为透明玻璃)。钢结构玻璃雨蓬。具体按确定图纸施工。三、工程价格:本工程为综合测算,玻璃幕墙按审计工程实际竣工面积定为每平方720.00元(含税、设计图纸及报建等费用),钢玻璃雨蓬为每平米920.00元。工程总价大约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全部工程按审计结算。四、包干方式:1、本工程玻璃幕墙及钢玻璃雨蓬价格为一次性包干,包括施工用水电费、材料、机械设备人工等费用,今后所使用材料价格涨跌、数量调整,均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负责,材料检测费及报建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负责。面积按实际计算。2、如甲方提出图纸以外变更,竣工时按实调整结算。……五、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付20%预付款,框安装完成后付20%,竣工验收后付20%,2010年12月31日前付20%,2011年12月31日前余20%一次付清。每次付款由乙方提供正式工程发票。竣工验收结束审计结算后提供给甲方剩余全部工程款发票。六、工程工期:2009年10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全部完工,钢结构玻璃雨蓬等也应全部结束。……九、奖罚机制:……2、工期奖罚。合同竣工工期为2009年11月10日,延迟工期按每天1‰罚款。……”
2010年1月25日,包括11#玻璃幕墙工程在内的古里商业广场二期工程(9-12#商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2010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载明古里商业广场二期11#玻璃幕墙及点驳式钢雨蓬工程最终确认审定结算造价为341115.20元,双方均同意按34万元结算。
又查明:2010年8月27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第三份《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宏新中心(周行)玻璃幕墙。2、面积:约1300平米,具体按竣工后审计面积计算。3、工程地点:周行。二、工程承包内容:按设计图纸,玻璃幕墙为160断热明框、6+12A+6LOW-E玻璃。钢结构200平方米。三、工程价格:本工程为综合测算,玻璃幕墙按审计工程实际竣工面积定为每平方米800元,钢结构每平方米438元(含税、设计图纸及报建等费用)。工程总价大约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柒仟陆佰元整。全部工程按审计结算。四、包干方式:1、本工程玻璃幕墙价格为一次性包干,包括施工用水电费、材料、机械设备人工等费用,今后所使用材料价格涨跌、数量调整,均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负责,材料检测费及报建费用等由乙方负责。面积按实际计算。2、如甲方提出图纸以外变更,竣工时按实调整结算。……五、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付20%预付款,框安装完成后付20%,竣工验收合格2010年年底前付2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2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余20%一次付清。(工程款其中50%以承兑汇票结算,50%以现金结算)。每次付款由乙方提供正式工程发票。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后提供给甲方剩余全部工程发票。六、工程工期:2010年8月31日-2010年10月25日全部完工。……九、奖罚机制: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一切损失。……”
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载明周行幕墙玻璃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造价为1183832.82元,工程预结算审计部审核造价为1058333元,双方均同意按105万元结算。
又查明:2011年5月9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第四份《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宏新农中心(支塘)玻璃幕墙。2、面积:约1064平米,具体按竣工后审计面积计算。3、工程地点:支塘。二、工程承包内容:按设计图纸,玻璃幕墙为160断热明框、6+12A+6LOW-E玻璃,计:1064㎡,钢结构196.06平方米。由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交监理及甲方,竣工后交竣工图给甲方。三、工程价格:本工程为综合测算,玻璃幕墙按审计工程实际竣工面积定为每平方800元,钢结构预算总价5.7万元(含税、设计图纸及报建等费用)。工程总价大约为人民币玖拾万捌仟贰佰元整。玻璃幕墙为固定单价,面积审计时按实结算;钢结构由承包方提供图纸,竣工后钢材按信息价,审计总价让利12%结算。四、包干方式:1、本工程玻璃幕墙价格为一次性包干,包括施工用水电费、材料、机械设备人工等费用,今后所使用材料价格涨跌、数量调整,均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负责,材料检测费及报建费用等由乙方负责。面积按实际计算。2、如甲方提出图纸以外变更,竣工时按实调整结算。……五、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付20%预付款,框安装完成后付2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2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2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余20%一次付清。(工程款先支付10万元现金,其余均是承兑汇票)。每次付款由乙方提供正式工程发票。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后提供甲方剩余工程全部工程发票。竣工结算时提供决算给甲方。六、工程工期:由甲方通知乙方,并通过协商商定竣工时间。……九、奖罚机制: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一切损失。……”
2012年6月28日,中宏新农中心(支塘)玻璃幕墙工程经施工单位(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原告)验收合格。
2014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载明支塘一期幕墙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造价为1125352.02元,工程预结算审计部审核造价为934948.45元(核减190403.57元),双方均同意按93万元结算。
又查明:对于上述四个工程,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232.2万元。截至2015年9月29日,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265万元的发票。
又查明: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1、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被告应当按照审批表确定的金额支付款项,本案所涉工程最后竣工时间在2012年6月28日之前,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最迟在2014年6月28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2、2011年5月9日的工程合同中约定审计总价让利12%结算,施工完毕后原告报价112万元,被告内部审核后,要求核减19万元,已经包括了12%的让利,且该造价审批表已经双方协商一致,且至今已经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理由变更结算。3、原告均是按期竣工的,古里一期幕墙工程施工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10日,古里二期幕墙工程施工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至2009年11月10日,周行幕墙工程合同施工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至2010年10月25日,支塘幕墙工程合同开工时间不清楚,竣工时间在2012年6月28日前。即使存在违约,按照每天1‰罚款也是不明确的,且双方之后通过审批表的形式对造价进行了确认,现在被告主张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1、双方签订的四份工程合同,均注明竣工验收结束后,合同的工程款需要进行工程审计,现双方对工程造价没有委托第三方审计,因此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有异议;2、前两份工程合同原告存在逾期,古里一期幕墙工程合同施工时间为2008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8日,古里二期幕墙工程合同施工时间为2009年10月底至2010年10月中旬,被告均逾期竣工,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责任,两次工程分别计算至2010年12月10日、2010年12月13日的罚金共计37.52万元;3、被告对周行玻璃幕墙及支塘玻璃幕墙工程量重新进行审核是有事实依据的,如周行玻璃幕墙工程的幕墙压顶部分一审时为彩钢板压顶,单价为120元,但经被告重新审核发现实际使用的为白铁皮,单位为40元;支塘玻璃幕墙工程一审时涉及的彩钢板防火层、顶钢架(10.51*1.5)实际在二审中均未找到。被告重新审核后周行项目核减59172.41元,支塘项目核减87910.92元,共核减147083.33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交结算审核单两份,证明被告重新审核的结果。原告表示为被告单方面制作,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及本案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由原告报送结算造价,被告审核后均予以了核减,最终双方确认工程造价,故被告应按照确认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被告抗辩工程款结算有异议,并对工程量进行重新审核,且认为原告逾期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现被告未提供任何依据,否认之前的结算,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是在竣工之后进行的结算,且结算时被告均进行了核减,即使存在让利情形,也应视为双方在结算时一并进行核算,被告之后再提出予以扣减,没有依据;再次,被告认为原告逾期,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理涉,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涉案四个工程造价合计265万元,被告已支付232.2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2.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6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5430元,由原告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528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  刘丽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