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郭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因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3、本院通过委托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此外,亦未发现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由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常熟市建筑成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闵永刚
审判员 朱新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