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鑫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源民一初字第217-1号
原告***,男,56岁。
被告河南鑫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鑫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鑫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鑫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