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2683号
原告:**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3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2KLK4W。
法定代表人:赖兴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和,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原告**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以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协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协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