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10925号之一
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坡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1859D。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瑶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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