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215号
原告:连水金,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秀,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羽,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建平,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11楼。
原告连水金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郭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连水金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水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水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连水金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