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好稳实业有限公司与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8503号
原告:重庆好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SOHO楼601-C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72Y24N。
法定代表人:冉建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林欣,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原告重庆好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后,向原告重庆好稳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其逾期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重庆好稳实业有限公司已缴纳的诉讼费134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6700元。
审 判 长 张继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贺乃陈
书 记 员 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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