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336号
原告:**照,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和,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董事长。
原告**照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照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照以双方已达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照负担。
审判员 陈  淑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芹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