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677号之一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双龙路1号万达华城C区C1-3**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YHUC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龙岩市新罗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新罗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