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585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霞美镇山岭村顶山头1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75879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漳州市***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漳州市***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漳州市***达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9.9元,减半收取计3914.95元,由漳州市***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