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52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红庆里7号3层C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797808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州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闽0302民初5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538********的账户内的存款69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本案债务已清偿完毕为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538********的账户内存款6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