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湘雄商贸有限公司、**启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与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9民初208号 申请人:**湘雄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启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人**湘雄商贸有限公司、**启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云0829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514601.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1月23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538××××8886账户内的存款13514601.48元。现申请人**湘雄商贸有限公司、**启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提出续行冻结申请,要求本院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538××××8886账户内实际冻结的存款13514601.4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尚未审结,但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案能够顺利执行,本院同意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538××××8886账户内实际冻结的存款13514601.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3538××××8886账户内的存款13514601.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会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艾 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