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云0829执恢30号
***、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盟鑫顺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76280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71.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0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83231.15元(包含一般债务利息人民币700138.72元、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人民币38192.4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71.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028.00元)。另因本院收到孟连县人民法院协助提取***执行款人民币243500.00元的工作函,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243500.00元转付到孟连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内。本案剩余执行款人民币4257632.15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829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及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8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