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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有限公司、中交xx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72民初572号 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xx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xx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xx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xx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9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