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5民初544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君,湖南子曰道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31、3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58元,由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人民陪审员 李 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