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943号
申请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31、32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鑫源管理处七里井村民组。
申请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66,06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343011604000000008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068.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黄 洁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