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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6执保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2)湘0406民初2943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66068.39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