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121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37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8275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228275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