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莫某某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5民初1020号
原告:莫某某,女,1972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莫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欧阳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