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沃特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869号 申请人:宁夏沃特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317791840W。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362X5。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沃特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77985.2元。申请人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处购买了价值2177985.2元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和平路支行,账号:×××)存款217798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沃特汭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