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市**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05民初28027号 原告:九江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九江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九江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5.00元,减半收取计4762.50元,由九江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