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01民初1434号
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31、3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