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82民初972号 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宁乡)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 法定代表人: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女,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身权利,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2元,减半收取15211元,由原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