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分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9执793号 ***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分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分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潭仲裁字第2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4307920.38元(含执行费45028.91元)。 本院认为(2023)潭仲裁字第20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潭仲裁字第20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