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108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南头(天津市华信电子器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