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108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南头(天津市华信电子器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