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002财保2号
申请人:**月,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附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习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569号万科金域蓝湾8栋N**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5073501X6。
法定代表人:**之。
申请人**月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习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854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月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习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854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将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