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7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巩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五金机电灯饰大市场5栋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