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7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巩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五金机电灯饰大市场5栋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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