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固宁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第一分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28执保237号 申请人:湖南固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3号写字楼321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新安村塘边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固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第一分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9221.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固宁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固宁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安仁县第一分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9221.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