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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叶某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8民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的月平均工资应为4707元,一审判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依据***在仲裁中提供的交易明细可知,其2021年6月至12月的工资收入分别为44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经核算为4707元。2.***在佛山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应自行承担。依据***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清远市某某医院出院记录反映,建议手术治疗,患者拒绝,要求办理出院,予以签字办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听从医嘱留在清远市某某医院继续治疗,在没有医疗机构建议和社保经办机构同意下,单方选择异地就医,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伙食补助、护理费等,均应由其自行承担。 ***辩称:1.交易明细中的工资是受伤前的工资,某某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确认,一审判决认定正确。2.由于***是骨折受伤,而清远医疗这方面技术水平有限,***选择到佛山市某某医院治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4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656元;2.某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828元;3.某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医疗费差额2433.74元、住院伙食费4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880元;4.案件受理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详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37.5元、一次性工伤医6疗补助金16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0元给***;二、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950元给***;三、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医疗费差额243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给***;四、驳回某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的月平均工资及在异地治疗的费用如何认定。 关于月平均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一般是指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或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本案中,某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雇佣***,***于同年8月17日遭受工伤,实际工作将近4个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提供2021年6月至12月共7个月的交易明细显示某某公司转账了32950元,某某公司也认可这是***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且某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应得工资情况,故一审判决认定***的月平均工资为8237.5元(32950元÷4月),并无不当。某某公司主张***的月平均工资应为4077元(32950元÷7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异地治疗的费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本案中,某某公司没有为***办理工伤保险,***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中的医疗待遇,也无法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进而其转院治疗也谈不上需要上述医疗机构提出,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程序。而且,某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佛山市某某医院的治疗不合理,故一审判决支持***主张的异地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护理费等费用,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