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特863号
申请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深圳水务管理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深圳水务管理中心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申请人主张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主要理由是认为仲裁裁决依据的鉴定报告认定有误,申请人实际上是对仲裁庭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有异议,而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仲裁庭的审理权限,不在仲裁司法审查范围,本院对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是对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异议,上述理由均不在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内,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格公司因与深圳水务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7)深仲裁字第2523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深圳水务管理中心向中格公司支付深圳市公明供水调蓄工程第四标段工期延误赔偿款人民币2217675.99元;二、中格公司在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深圳市延误的范围内,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深圳水务管理中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三、驳回中格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2019元,由中格公司承担人民币85413元,深圳水务管理中心承担人民币36606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200000元,由中格公司、深圳水务管理中心各承担人民币100000元。深圳水务管理中心承担的前述仲裁费、鉴定费于履行本裁决义务时径付中格公司。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请求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523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乐乐 审判员  李 原 审判员  许海锚
书记员  李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