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1执恢2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与城南路交汇处西北角918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湘10民终149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1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全国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进行查询,经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7月20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且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19)湘1021执恢1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湘(2017)桂阳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地块上的建筑物-101层车库及-201层车库进行了续查封;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湘1021执恢2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查封的车库进行了拍卖。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委***网对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湘(2017)桂阳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地块上的建筑物-101层车库及-201层车库进行了挂网拍卖,上述财产经二次公开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湘(2017)桂阳县不动产权第0××9号的地块上的建筑物-101层车库及-201层车库上的共计75个车位按照第二次拍卖的价格以每个73600元对其进行以物抵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5991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到位5520000元,尚有3991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存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向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如其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