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1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8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86675.98元(含执行费26996.7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486675.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