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8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台车辆,因注册登记时间太长,本案未作查封处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有存款七千多元,本院已作冻结,因金额少,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麻阳县××镇高垅坪602号房产,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办理了查封,因为当地农村自建房,且抵押金额过高,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进行处置。于2022年8月1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0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86675.98元(含执行费26996.7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486675.98元(含执行费26996.7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