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978号
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7元,减半收取4253.5元,由原告原告兰州立群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刚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