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04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22民初855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青,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海派城B区1011号。
法定代表人葛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涛,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