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76号
原告***,居民。
被告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海派城B区1011号。
法定代表人葛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农、王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友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港
代理审判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