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市豫风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5698号
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04018102E,住所地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1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5日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98641500F,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豫风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9011-2,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市豫风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苏1302民初8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1302执3739号,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