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执13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04018102E,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57143105K,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44362577,住所地**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75441178U,住所地**市宿城区(耿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高行军,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高行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高行军给付申请人代偿款13335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7876元。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高行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4359.45元、车辆(暂未扣到)、房产(轮候查封)、工商登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进行线下调查;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高行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方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