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执318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发展大道65-25号。
法定代表人:许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片区南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轩辕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片区南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耿车镇居委会(耿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高行军,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运河海派城B区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行军、**、**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苏N×××××、苏N×××××、苏N×××××、苏N×××××、苏N×××××、苏N×××××、苏162**、苏N×××××、苏N×××××、苏N×××××、苏N×××××机动车;轮候查封了:①“香榭里拉花园”商铺3#(43幢)21号1-2层、22号1-2层、23号1-2层、24号1-2层;②“名人国际花园”7#7-03、7-04铺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③登记在高行军名下的“幸福一组”房产及土地;④**经济开发区南区轩辕大道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⑤登记在**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海路宿城开发区(南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⑥登记在**市丰润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徐淮路南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目前,**市钟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