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3983-X,住所地**市宿城区***路**。 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14310-5,住所地**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片区南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43625-7,住所地**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南片区南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01810-2,住所地**市宿城区运河海派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3045-0,住所,住所地**市宿城区金陵名府**南合78141幢南4-1、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市宿城区iv>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市宿城区iv>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市宿城区iv> 申请执行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诉被告**市永通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市恒久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公司)、**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5)宿城商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