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406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5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7807802F,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