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海民初字第1911号
原告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浙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泰州中嘉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陈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