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青建设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6执恢2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孙国梅,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1幢309、310、311。
法定代表人:夏侯仰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国梅、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孙国梅、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执行标的:1753870.96元;(二)执行费:1993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773809.96元,目前第三人对该1773809.96元案款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表示可中止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捷
审判员 周祥东
审判员 朱兴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