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青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1幢309、310、311号。
法定代表人:夏侯仰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执行标的:276792.00元;(二)执行费:405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存款不足;在工商总局无公司及股权登记信息;在保险、证券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经被本院查封,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已经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位于会东县(吉祥小区)B-1-6号的房产已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0703执保122号案件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执1675号案件冻结,且吉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3961427.82元)。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无股权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保险、证券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上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426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标的276792.00元,执行费4052.00元(未缴纳)。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周祥东
审 判 员  朱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登伟
书 记 员  严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