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3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汶水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67032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西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江分公司有工程款115283.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